
居家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與費用
一、服務對象
以事前申請並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核定後,實際居住於本市,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1)65歲以上失能老人
(2)失能身心障礙者
(3)55-64歲失能原住民
(4)50歲以上失能失智症者申請後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核定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未接受機構住宿,但接受衛生單位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惟時段不得重疊。
(2)未聘僱外籍看護工。
(3)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
(4)其他經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確有需要使用居家服務者。
二、補助標準
依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10日公告之修訂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
三、居家服務內容
♦ 基本身體清潔 ♦ 基本日常照顧 ♦ 測量生命徵象
♦ 協助進食或管灌餵食 ♦ 餐食照顧 ♦ 協助沐浴及洗頭
♦ 足部照護 ♦ 到宅沐浴車服務 ♦ 翻身拍背
♦ 肢體關節活動 ♦ 協助上(下)樓梯 ♦ 陪同外出
♦ 陪同就醫 ♦ 家務協助 ♦ 代購或代領或代送服務
♦ 安全看視 ♦ 陪伴服務 ♦ 巡視服務
♦ 協助洗頭 ♦ 協助排泄 ♦ 協助執行輔助性醫療
